没有这个说法,因为“永久性使用权”的说法在目前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会受到保护,与承包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均以第二轮承包期限为准,不能签为“永久”之类的,也不叫“使用权”,应该是“经营权”。
根据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;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;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;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,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。
农村土地承包后,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,承包地不得买卖,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,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,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、自愿、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。